(2015)麦民三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缑升旺诉被告杨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升旺,杨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302号原告缑升旺,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温缑村。被告杨锋忠,男,约46岁,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元龙镇上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缑升旺诉被告杨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孝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缑升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升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缑升旺负担。退回原告缑升旺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王喜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蒲 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