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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李某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某,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李海仁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