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谷×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95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1,曾用名谷×2,男,1980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1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继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8日,被告人谷×1在本市丰台区东管头丽泽批发市场附近,用备用钥匙将自己出售给被害人郭×的“比亚迪”牌轿车盗走,后销售获利。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200元。被告人谷×1于2014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查获。被告人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谷×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雷×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牛×、李×、白×证言,辨认笔录,110接处警记录,扣押清单,车辆基本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被盗抢车辆查扣证明,移交证明,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工作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谷×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在案扣押小型汽车一辆、车钥匙一个、遥控器一个,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 恬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人民陪审员 龚美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建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