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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朱长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虎,袁绪云,张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朱长虎,男,1973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袁绪云,女,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张冠平,男,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朱长虎与袁绪云、张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1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绪云、张冠平没有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有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凤执字第000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良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