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童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童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徐某。被告童某甲。原告徐某诉被告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童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童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取向不一,关系开始不好,并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现双方已经分开一个多月。我对现在的婚姻生活没有希望,想换一种生活方式。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徐某向本院提供结婚证一本,欲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被告童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离婚我都不知道什么原因。我们于2008年认识,2009年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童某乙。婚后我们感情一般,因为生活琐事吵架是有的,但是也是小吵吵。我出门做生意到处跑的,一个月没有回家,原告住在龙岗,我们分开一个月是事实。被告童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徐某与被告童某甲于2009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童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现原告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也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般。现在原、被告虽有隔阂,但双方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以家庭、孩子为重,相互理解和包容,改正各自不足和缺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虽主张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并未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童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郑XX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颖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