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海南大华公司与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代表人文茂瑞,局长。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海南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庭信,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海南大华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行审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行审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彭柯铭审判员蔡燕飞审判员林梅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林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