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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余尧滚与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尧滚,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27-4号申请人余尧滚。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余尧滚与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尧滚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11日送达执行文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余尧滚支付款人民币6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余尧滚与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炜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