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二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义成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义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二终字第29号原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义成,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汉族,大学文化,原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党委副书记、镇人大主席。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辩护人宋成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汉族,大专文化,系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广德公镇综治办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义成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义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讯问上诉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翁牛特旗广德公镇有100户农户申请了危房改造,时任广德公镇副镇长的被告人王义成分管危房改造工作。在危房改造补贴下拨前,王义成将杜某甲等31户危房改造户的“一卡通”金牛卡和身份证收到手中。2011年1月21日,每户9488元的危房改造补贴拨入各户“一卡通”金牛卡账户,次日,王义成在农村信用社从杜某甲等31户账户中支取人民币227296元。2011年,王义成将上述31户中王丽华、王军、王某丙、张桂兰、周文花、许某某合计人民币38202元予以退还。2014年8月1日前后,王义成得知检察机关对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危房改造项目进行调查后,为掩盖事实真相,找到被告人王某乙,授意王某乙帮助其将张某甲等15户危房改造补贴退还,让各户出具收据,收款时间写在2011年1月,如果有人调查,就让危房改造户说收取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时间即为收条标注时间。王某乙应允后,帮助王义成将张某甲等15户村民危房改造补贴款予以退还,在退款时,按照王义成吩咐让各户出具收款凭证,收款时间均写在2011年1月。至案发时,王义成已将危房改造补贴款215808元予以退还。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广德公镇危房改造明细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清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明细账查询、储蓄取款凭条、收条、翁组干字[2005]79号文件、翁党干字[2011]2号文件、翁党干字[2013]9号文件、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党委、政府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义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危房改造资金22729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某乙受王义成指使帮助其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针对王义成及辩护人提出应定性为侵占罪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国家危房改造资金的性质属于公共财产,在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下拨前,王义成身为主管危房改造工作的副镇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危房改造户的一卡通、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控制在手中,危房改造资金于2011年1月21日下拨,王义成于次日即将31户危房改造补贴支取,危房改造资金始终在王义成控制之下。由此可见,王义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管理的危房改造资金应支付而不支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职务的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王义成及辩护人提出应定性为侵占罪的意见不能成立。王义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部分退赃,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石玉龙提出王义成有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王某乙在被追诉前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行为未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实质性的妨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不判处刑罚。辩护人付旭光、张志伟提出王某乙在被追诉前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对王义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王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义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三、继续追缴王义成其他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王义成不服,以“上诉人将国家拨付给危房改造户的危房改造款部分从危房改造户的一卡通中支取的行为侵占的是危房改造户的私人财产,而不是公共财产,应属侵占的性质,且在侦查机关侦查之前已经全部退还,没有危改户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尚不构成侵占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等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下发了《翁牛特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时任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副镇长的上诉人王义成分管广德公镇危房改造工作,当年翁牛特旗广德公镇有100户农户申请了危房改造,并获得审核、通过。在危房改造补贴下拨前,上诉人王义成将杜某甲等31户危房改造户的“一卡通”金牛卡和身份证收到手中。2011年1月21日,每户9488元的危房改造补贴拨入各户“一卡通”金牛卡账户,次日,上诉人王义成在农村信用社从杜某甲等31户账户中支取人民币227296元。2011年,上诉人王义成将上述31户中王丽华、王军、王某丙、张桂兰、周文花、许某某合计人民币38202元予以退还。2014年8月1日前后,上诉人王义成得知检察机关对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危房改造项目进行调查后,为掩盖事实真相,找到原审被告人王某乙,授意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帮助其将张某甲等15户危房改造补贴退还,让各户出具收据,收据收款时间倒写在2011年1月,如果有人调查,就让危房改造户说收取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时间即为收条标注时间。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应允后,帮助上诉人王义成将张某甲等15户村民危房改造补贴款予以退还,在退款时,按照上诉人王义成吩咐让各户出具收款凭证,收款时间均写在2011年1月。至案发时,上诉人王义成已将危房改造补贴款215808元予以退还。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于1989年至今担任翁牛特旗广德公镇艾林沟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6月的一天,他和董某某在广德公镇政府开完会,广德公镇主管危房改造工作的副镇长王义成把他和董某某叫到王义成的办公室,和我俩说今年的危房改造项目开始了,你俩给我找两户顶名,从中套出点钱来,顶名的户也不白顶,每户给2000元钱。他和董某某就同意了。他找的是叔伯兄弟张某甲,董某某找的是杜某甲。并让杜某甲和张某甲提供了上报危房改造的身份证、户口本和“一卡通”金牛卡,在广德公镇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后连同“一卡通”金牛卡在王义成办公室交给了王义成。2010年腊月二十几,张某甲到我家说董某某从广德公开药店的于国宇那把“一卡通”金牛卡拿回来了,王义成答应给的那2000元钱也存在卡里。张某甲和杜某甲两家在2010年没有进行危房改造,因为是给王义成顶名,报的是假的,实际二人也没有得到危房改造补偿款。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于1998年至今担任翁牛特旗广德公镇艾林沟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7月的一天,他和张某乙在广德公镇政府办事,过了一会儿,张某乙叫他到广德公镇主管危房改造工作副镇长王义成的办公室,王义成和他俩说今年的危房改造项目开始了,让我俩给他找几张卡,把握的,用谁的卡也不能白用,另外也不能让他和张某乙白跑,意思想从中套出点钱来,他和张某乙就同意了。张某乙找的是张某甲,他找的是杜某甲。并让杜某甲和张某甲提供了上报危房改造的身份证、户口本和“一卡通”金牛卡,在王义成办公室交给了王义成。2010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晚上,杜某甲、张某甲给他打电话要他们的一卡通和证件,他给王义成打电话问他们村的那两个危房改造户的一卡通和证件怎么还没有拿回来,王义成让他到广德公开药店的于国宇那去拿,2010年腊月二十几的一天他和杜某甲、张某甲在广德公于国宇的药店把杜某甲、张某甲的一卡通和证件拿了回来。张某甲和杜某甲两家在2010年没有进行危房改造,因为是给王义成顶名,报的是假的,二人实际也没有得到危房改造补偿款,每人实际得到2000元钱,是王义成给的好处费。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日,王某乙找她帮忙将张某甲的危房改造款7488元退回去,并让张某甲出具收条,收条时间写在2011年1月。她把钱给了张某甲,张某甲出具了收条。4.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他通过村委会主任董某某申请危房补贴,董某某将他的户口本、身份证、一卡通都拿走了,当年腊月还给他的。5.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杜某甲的女儿。2014年8月1日上午,王义成给她17500元钱,并让她出具了一张7488元的收条,收条时间写在2011年1月。另10000元不知道是什么钱。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申请了危房改造,通过张某乙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当年腊月把一卡通拿回来的,卡里有2000元。2014年8月1日晚上,王某乙和韩某某到他家给了7500元,他按韩某某的意思将收条时间写在2011年1月。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四道沟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村里有王丽华、王军、刘凤楼等9户申请危房改造。他把王丽华、王军、刘凤楼金牛卡收上去交给了王义成。当年冬腊月的一天,王义成把卡还给了他,说每个卡里有2000元。2011年6月8日,王某乙让他把王丽华、王军、刘凤楼的钱领回去,王丽华和王军每户7488元,刘凤楼9488元。他统一打了一张收条。2014年8月初,王某乙找他把7488元危房改造款给于某甲,收条时间写在2011年1月20日,他把钱交给于某甲后,让于某甲按王某乙的意思出具了收条。8.证人于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家2010年申请了危房改造。2010春季,陈某某把他的金牛卡收了上去,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才还给他,说危房改造款打到卡上2000元钱。2014年8月1日前后,陈某某又给他7500元,他按照陈某某的意思把收条日期写到了2011年1月。9.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兰巴地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兰巴地村张瑞和、赵某甲等五户申请危房改造,张瑞和交的一卡通是张义民的。2014年8月1日前后,王义成说张瑞和和赵某甲的危房改造款原来没有给够,因张瑞和在外地打工,家里没人,王义成就给他7500元,让他给张瑞和,他出具了收条,时间按王义成吩咐写的是2011年1月20日。然后又到赵某甲家,王义成又交给他7500元,让他给赵某甲送去,并吩咐他告诉张瑞和、赵某甲,如果有人调查,就说当年把钱就给了,他按王义成的意思把钱给了赵某甲,让赵某甲出具了收条。10.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0年申请了危房改造,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和金牛卡。2011年1月,村委会把卡还给他。2014年8月1日前后,张某丙又给了他7500元,他按张某丙的要求出具了7488元的收条,时间写到2011年1月21日。11.证人麻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官井子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官井子村柳景春、王某丁、王某戊等七户进行了危房改造。2014年8月2日上午,王某乙说2010年危房改造时,各户的补贴都是按照重建给的,但当时的维修户王义成没全给,让他把留下的钱给各户退回去,收条时间写在2011年1月20日左右,有人调查就说当年把钱给了。他把钱给各户送回去后,按王某乙的意思和各户说了,让各户出具了收条。其中柳景春的钱是柳妻任某甲收的,王某丁和王某戊是本人收的。12.证人任某甲的证言证实,她家2010年申请了危房改造,一卡通退回来时里面有2000元。2014年8月,麻某某说还应该给7488元,但是没有零钱,就给了她7500元,麻某某写了一张收条,她在上面签了字。13.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他于2010年申请了危房改造,村委会副主任肖音飞把他的金牛卡收了上去。2010年腊月,麻某某把金牛卡送了回来。2014年8月又给了他7500元,收到钱后,麻某某拿着一个收条让他照着写,收条写的时间是2011年,麻某某当时告诉他尽量别嚷嚷。14.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申请了危房改造,麻某某把他的身份证、金牛卡都拿了去,年末才将身份证、金牛卡拿回来。2014年8月1日,麻某某又给他7500元,说是王义成给的危房改造款,让他出具了一张收条,收条时间写在2011年1月19日。1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四合岭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四合岭村杜某丙、任某乙申请了危房改造。2010年末,每户卡里有2000元,2014年8月5日,王某乙给了他15000元,说危房改造还有一部分没给够,让这两户打收条,收条时间写在2011年1月20日,他给了每户7500元,杜某丙的收条是本人写的,任某乙的收条是他写的,任某乙的儿子代签的。16.证人杜某丙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0年申请了危房改造,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2011年元旦之后,刘某甲把他的金牛卡又拿走了,几天后还给了他,卡上有2000元。2014年8月1日前后,刘某甲又给他7500元,告诉他“如果有人来调查,就说2011年年初就把钱给了”。然后他按照刘某甲的意思出具了一张收条,日期写到2011年1月。17.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实,她家于2010年申请了危房改造,提供了她丈夫周增的身份证复印件,2011年元旦之后,刘某甲又把周增的金牛卡拿走了,几天之后还了回来,说卡上有2000元。2014年8月1日前后,刘某甲又给她7500元,告诉她说:“如果有人来调查,别说现在给的钱,就说2011年年初就把钱给了”。然后她按照刘某甲的意思出具了一张7488元的收条,日期写到了2011年1月。18.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翁牛特旗广德公镇长汉卜罗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长汉卜罗村有六户申请危房改造。2010年9月至10月间,王义成打电话让找个一卡通用一下,他就把哥哥赵春杰的一卡通给了王义成,当年春节前,王义成把一卡通还给了赵春杰,赵春杰说卡里有2000元。2014年8月3日前后,王某乙找到他,说赵春杰应该给9488元,原来给了2000元,剩下的钱让他领回去。他就替赵春杰收下了7488元,并按王某乙的要求把收条日期写在了2011年1月20日。1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关东铺子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关东铺子村有八户申请危房改造。2014年8月1日前后,王义成说陶某某、刘金昌的危房改造款没有给够,让他代收并出具收条,收条时间往前写。所以收条时间写在了2011年1月18日,金额是7488元。王义成给他15000元,他回去后给陶某某7500元,因刘金昌不在家,钱还在他手里。20.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家于2010年申请危房改造,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和金牛卡。2011年1月,村委会把卡还回来,卡上有2000元。2014年8月1日前后,刘某乙打电话让他回家去拿危房改造款。他是2014年8月6日到家的,刘某乙到又给他7500元,说是2010年的危房改造款。刘某乙还说替他出具收条了,如果有人来问就说钱是2011年1月收到的。2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巴林道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巴林道村崔某某、蒲某某申请了危房改造。2014年8月1日左右,王某乙找到他说这两户的危房改造款没有给够,现在给补齐,让这两户将收条时间写在2011年1月,金额7488元。崔某某、蒲某某收完钱后,出具了收据。他告诉崔某某、蒲某某,如果有人问什么时间收到的危房改造款,就按收条上的时间说。2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申请了危房改造,把“一卡通”金牛卡交到了镇政府。2011年1月,他收到了2000元危房改造款。2014年8月,王某乙和李某某又给了他7500元。出具收条时,李某某让他把写在了2011年1月21日。23.证人蒲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申请了危房改造,李某某把“一卡通”金牛卡收了上去的,2010年腊月还给了他。2011年1月给危房改造款2000元。2014年8月,王某乙和李某某给他7500元。收到钱以后,李某某让他把收条日期写到了2011年1月。李某某和王某乙叮嘱他,如果有人问什么时间收到的危房改造款,就按照收条上的时间说。24.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实,他是翁牛特旗马家营子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马家营子村有六户申请危房改造。大概是2014年8月1日,王某乙给他打电话,让他去许某某和刘某丙家看看,让各出一个收条,收条时间写在2011年1月20日,还差许某某4000多元,差刘某丙7000多元。他和王某乙见面后,王某乙给了他11000多元钱,他把钱给许某某后,许某某出具了收条,由于刘某丙不在家,他把钱交给了刘某丙的母亲,刘某丙的妹妹出具了收条。2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申请了危房改造,他把户口本、身份证、一卡通都交了上去,时间不长就把户口本、身份证退回来了,一卡通直到腊月二十三四才拿回来。给他一卡通时,说危房改造款给了2000元。2013年9月,他听说危房改造款是9488元,就给广德公镇政府打电话找王义成,是王某乙接的电话。过了几天,王某己给他带来3000元,说危房改造款就给这些了。2014年8月初的一天夜间,王某己又给他4500元,让他包括上次3000元在内,出具了7488元的收条,时间写在了2011年1月20日。26.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申请了危房改造,王某己将他的一卡通收了上去,2010年腊月把一卡通还给了他,收到危房改造款2000元。2014年8月1日左右,王某己送来7500元,收条是他女儿刘婧写的,时间写在了2011年1月20日,是王某己让这样写的。27.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申请了危房改造,把有关证件和一卡通交给了村委会的李学军。2010年春节之前,他儿子彭学军给了他4000元,他听说别人家都是9000多元,就认为剩下的钱他儿子留下了。那张写着他姓名的收条不是他出具的,也不是他本人签字。28.证人姚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姚井富的儿子。2010年,姚井富申请了危房改造,验收后给了2000元,钱打在一卡通上。2014年8月1日左右,广德公镇政府一个干部给了他7500元,说是危房改造款。他按要求出具了7488元的收条,收款时间写在了2011年1月22日。29.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申请了危房改造,把一卡通交给了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周玉双。当年腊月,周玉双把一卡通还给了他,但卡上只有2000元。2014年8月初,王某乙又给了他危房改造款7400元,让他出具了7488元的收据,并让他收条时间写在了2011年1月22日。30.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申请了危房改造,把金牛卡交给了王义成,当年腊月从村委会拿回了金牛卡,收到人民币2000元。2011年三四月份,他去信用社调单子,发现少了7488元,于是他找到王某乙。王某乙让他别告,说看看能不能把钱给他要回来。2011年七八月份,王某乙给了他7488元,让他把收款时间写在2011年1月22日。31.证人于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与周文花系夫妻关系。2010年,他家申请了危房改造,“一卡通”金牛卡交给了村主任周玉双。2010年腊月,他将金牛卡从王义成手里拿了回来的。2010年腊月,收到了7250元,2014年8月的一天,王某乙给了他2238元,他按王某乙要求出具了收条,时间写在了2011年1月20日。32.证人姚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申请了危房改造,一卡通交给了村主任周玉双。2010年腊月,他从村委会拿回了一卡通,卡里有2000元。2014年8月,王某乙又给他7400元,还让他把收钱的日期写到了2011年1月22日。33.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实,他和张桂兰是夫妻。2010年,他家申请了危房改造,村书记杨占彬把他的金牛卡收了上去,2010年腊月二十二拿回来的,当时收到2000元。2011年五六月份,王某乙给他5000元,让他出具了7488元的收条,时间写的是2011年1月15日。二、书证1.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危房改造明细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清册证实,2010年翁牛特旗广德公镇100户农户进行危房改造,每户补贴标准为9488元。2.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明细账查询、储蓄取款凭条证实,杜某甲等31人信用社账户2011年1月21日均存入9488元,2011年1月22日,王义成从杜某甲等31人账户中支取人民币227296元,其中支取杜某甲人民币7488元,支取张桂兰人民币7488元,支取赵某甲人民币6488元,支取王某丁人民币5656元,支取彭某某人民币5488元,支取姚井富人民币7488元,支取孟祥波人民币7488元,支取周增人民币7488元,支取张某丁人民币7488元,支取于海涛人民币7488元,支取王某戊人民币7488元,支取王某丙人民币7488元,支取蒲某某人民币7488元,支取周文花人民币7488元,支取王丽华人民币7488元,支取赵国和人民币7488元,支取刘玉琴人民币7488元,支取于某甲人民币7488元,支取柳景春人民币7488元,支取崔某某人民币7488元,支取张某甲人民币7488元,支取王军人民币7488元,支取张玉青人民币7488元,支取刘金昌人民币7488元,支取张义民人民币7488元,支取赵春杰人民币7488元,支取陶某某人民币7488元,支取姚某乙人民币7488元,支取许某某人民币7488元,支取刘某丙人民币7488元,支取杜某丙人民币7488元。3.收条证实,上诉人王义成将从杜某甲、张桂兰、赵某甲、王某丁、姚井富、周增、张某丁、王某戊、王某丙、蒲某某、周文花、王丽华、于某甲、柳景春、崔某某、张某甲、王军、刘金昌、张义民、赵春杰、陶某某、姚某乙、许某某、刘某丙、刘桂琴、于海涛、张玉清、孟祥波、赵国和账户中支取的款项予以退还,合计人民币215808元。其中王某乙经手的张某甲等15户农户,将收据的收款时间写在了2011年1月。4.翁组干字[2005]79号文件、翁党干字[2011]2号文件、翁党干字[2013]9号文件证实,上诉人王义成2005年11月1日被提名任翁牛特旗广德公镇政府副镇长;2011年3月28日任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党委委员、副书记;2013年1月14日被提名任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5.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党委、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某乙自2004年至案发在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工作,任综治办主任、信访办主任。6.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王义成、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的自然身份。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供述1.上诉人王义成的供述证实,2010年广德公镇发放了100户农户的危房改造款。2011年1月22日,他从30户一卡通内支取了危房改造补贴,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储蓄取款凭条都是他签的字。“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储蓄取款凭条”上“杜某丙”三个字是也他签的,钱也是他取的。他想等这些户改造完成后发放,他调走以后就不想给了。2.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实,2011年5、6月份,王某丙、王某庚反映危房改造补贴的问题。他向有关领导汇报后,领导同意让他调查。他找王义成了解情况,王义成承认危房改造补贴个人用了,同意退款。王义成把钱给他后,他把钱给了王某丙和王某庚,并让二人出具了收据,收据的时间按照王义成的意思写在了2011年年初。2014年8月1日前后,王义成说占用了危房改造补贴,让他找村干部帮助退款。他按王义成的安排,给姚井富、于某乙、姚某乙、张某甲退了款,找长汉卜罗村主任赵某乙给一户退了款,找巴林道村主任李某某给浦玉良和崔某某退了款,找官井子村支部书记麻某某给三户退了款,找马家营子村主任王某己给许某某、刘某丙退了款,找四合岭村支部书记刘某甲给两户退了款,找四道沟村支部书记陈某某给一户退款。在给这些户退款时,他按照王义成的吩咐,让对方出具收据,把日期写到2011年1月,并叮嘱对方,如果有人调查,就说写收条时就把钱给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义成身为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副镇长,在主管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危房改造资金22729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王义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王义成将国家拨付给危房改造胡的危房改造款部分从危房改造户的一卡通中支取的行为侵占的是危房改造户的私人财产,而不是公共财产,应属侵占的性质,且在侦查机关侦查之前已经全部退还,没有危房改造户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尚不构成侵占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危房改造资金虽已拨付到未改户的一卡通中,但上诉人王义成利用其主管危房改造工作,在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下拨前,将危房改造户的一卡通、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控制在手中的便利,在国家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危房改造户的“一卡通”金牛卡后,上诉人王义成从31户危房改造户账户中支取危房改造资金227296元,上诉人王义成的这种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王义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王义成的行为应属侵占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因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受上诉人王义成指使帮助其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赵国武代理审判员 胥亚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梦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