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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陈刚、代爱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95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负责人杨春玲。委托代理人尹学龙,该社职工。被告陈刚,农村居民。被告代爱英,农村居民。被告王建磊,农村居民。被告王长坤,农村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被告陈刚、代爱英、王建磊、王长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负担,保全费1120元,退还给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