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覃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覃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覃金义,本院在执行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覃金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惠鸣审判员 黎东华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群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