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XX承诉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彭开德、钟国富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承,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彭开德,钟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465号原告:XX承,男,藏族,1982年6月18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委托代理人:张光明,石棉县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老海亭21幢2号。法定代表人:韩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行,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开德,男,汉族,1986年5月9日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钟国富,男,汉族,1974年9月9日生,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承与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彭开德、钟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200元,免收675元。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之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