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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志新被告赵某某在本院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1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675.5元由原告负担;另675.5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