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尤彩桃诉黄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彩桃,黄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罗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尤彩桃,女,1967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黄月霞,女,1964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原告尤彩桃与被告黄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勇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彩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月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彩桃诉称:被告因水产养殖缺资,于2007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利息为2分,利息已付至2013年12月底。2014年1月份起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本息分文未还。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黄月霞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核,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黄月霞因养殖缺资,于2007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无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已付利息至2013年12月。此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月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尤彩桃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