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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永平与被告黄关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平,黄关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吴永平,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吾丰村墘顶**号。被执行人:黄关心,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谭美街***号*栋***室。原告吴永平与被告黄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确定黄关心偿还吴永平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合计3720元由被告黄关心负担。权利人吴永平于2012年4月11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957元由黄关心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关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2011年6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5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关心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产径村星运绿洲嘉园二期融景观景阁B703号房产予以查封。2013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价格评估,惠州市建诚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惠市建诚评字(2014)第B50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因该评估报告评估超过一年有效期且原评估机构已注销。故,2014年11月6日,本院再次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价格评估,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惠正房地评字(2014)第111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委估财产在2014年11月17日的价值为人民币伍拾捌万叁仟贰佰元整(¥583,200.00元),单价为3941元/平方米。2015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按评估价人民币伍拾捌万叁仟贰佰元整(¥583,200.00元)委托广东惠民诚信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该次拍卖未成交。2015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惠民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在原委托价的基础上下调20%即(¥466,566.00元)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该次拍卖竞买人林维超以¥466,566.00元竞买。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交由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竞买人林维超以¥466,566.00元竞买购得被执行人名下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林维超于2015年5月7日在广东惠民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公开拍卖会上以¥466,566.00元竞买购得被执行人名下房合法有效。二、买受人林维超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本院以(2013)惠阳法执字第87-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关心名下的房的查封。四、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黄智聪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