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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吴俊宜、周孙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吴俊宜,周孙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39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负责人:屠善勇。被执行人:吴俊宜。被执行人:周孙卢,公民身份号号码:33030419890907121X。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吴俊宜、周孙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或有极少量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孙卢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东路金潮大厦A幢2604室(所有权证号:487125,建筑面积:155.66平方米)的房产己抵押给华夏银行黎明支行,且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为2018年4月12日),经估算上述财产的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6月17��,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周孙卢名下房产己由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财产的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3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