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台州鑫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天兴与浙江巨东集团有限公司、林文君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巨东集团有限公司,林文君,应友生,台州鑫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天兴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巨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友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君。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友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鑫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兴。上诉人林文君、应友生、浙江巨东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台州鑫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天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林文君、应友生、浙江巨东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34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文君、应友生、浙江巨东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战平审判员 胡精华审判员 梅矫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项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