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侯永涛与贺淑敏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永涛,贺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920号申请执行人侯永涛,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贺淑敏,男,1958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侯永涛与被执行人贺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商)初字第04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永涛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淑敏给付人民币2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贺淑敏现下落不明,本院扣留、提取其所有的座落于延庆县八达岭镇岔道村216号房屋的委托经营收益,但因其所涉案件标的较大,暂时不能全部实现生情执行人的债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商)初字第046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鹤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