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彬与天津泰进精密注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泰进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区汇源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滟敏,董事长。上诉人郭彬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5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彬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郭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艳代理审判员邵丹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松   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