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金玉书与霍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24号原告(反诉被告):金玉书(金明桂)。委托代理人:金耀山,邯郸市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霍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金玉书诉被告(反诉原告)霍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金玉书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霍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金玉书的撤诉申请和被告(反诉原告)霍军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金玉书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霍军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霍军自愿负担。审判长李玉明审判员王韦人民陪审员王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朱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