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三法执委字第479号恢字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俊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杰,刘伟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三法执委字第479号恢字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俊杰。被执行人刘伟坡。申请执行人黄俊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135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408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刘伟坡名下的粤B×××××号车辆,拍卖成交款22920元。因该车辆设定了抵押,拍卖款扣除评估费230元、执行费24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黄俊杰分得诉讼费4085元。本院依法通过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刘伟坡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刘伟坡户籍所在地法院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函复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伟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除上述执行到位的款项外,被执行人刘伟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三法执委字第479号恢字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何健林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先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