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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杨发振、张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杨发振,张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责人陈文权,行长。被执行人杨发振。被执行人张燕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发振、张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发振、张燕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5)钦南执字第43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凤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118号建行大厦。被执行人张燕平,女,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松柏村下西灶组5号杨发振,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松柏村下西灶组5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申请执行杨发振、张燕平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茅丛绿审判员茅丛绿审判员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李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