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史广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广忠,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507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七团队拟稿人:郝永东份数:3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07号申请执行人史广忠,个体户。被执行人唐勇,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史广忠申请执行唐勇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临调确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勇暂无可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调确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员解凯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