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鹤云与盐城市盐都区扬远粮食专业合作社、王剑锋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鹤云,盐城市盐都区扬远粮食专业合作社,王剑锋,范铸华,马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监字第00004号原审原告陈鹤云,居民。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扬远粮食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新风路92号。法定代表人范铸华,该社负责人。原审被告王剑锋,居民。原审被告范铸华,居民。原审被告马忠,居民。原审原告陈鹤云诉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扬远粮食专业合作社、原审被告王剑锋、范铸华、马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都商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辅绍贵审判员 徐 霞审判员 徐德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瑞双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