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鲁某选与鲁某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选,鲁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关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鲁某选。被执行人鲁某辉。本院在执行鲁某选与鲁某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鲁某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受偿的债权为赔偿款人民币3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关执字第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鲁某辉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鲁某选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受偿的债权赔偿款人民币3800.00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化 勇审判员 罗 毅审判员 周 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桂雁(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