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林,杜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1503-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一团队拟稿人:高永平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503-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林,个体。被执行人杜勤,职工。本院在执行刘玉林申请执行杜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临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