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芝萍与被执行人兰会明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芝萍,兰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王芝萍,女,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教师。被执行人兰会明,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教师。申请执行人王芝萍与被执行人兰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芝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东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兰会明应履行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兰会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兰会明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