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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婷与李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李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张婷。委托代理人乔振龙。被告李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诉被告李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婷撤回对被告李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张婷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明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