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婷与李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李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张婷。委托代理人乔振龙。被告李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诉被告李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婷撤回对被告李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张婷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明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