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与林宏平、王国平、杨永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林宏平,王国生,杨永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代表人魏溪土,行长。被执行人林宏平,男,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王国生,男,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杨永添,男,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林宏平、王国平、杨永添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英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