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辉彬诉被告李由祥、黄桂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陈辉彬。委托代理人刘伟,江西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由祥。被告黄桂燕。委托代理人李由祥,男,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原告陈辉彬诉被告李由祥、黄桂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辉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李由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辉彬诉称:2012年12月11日,被告李由祥向原告陈辉彬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同日,原告向被告黄桂燕的银行账号转入12.4万元;次日,原告向被告黄桂燕的银行账号转入7.6万元。借款后,被告向���告支付了七次利息,每次4000元,共计28000元。被告李由祥、黄桂燕系夫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8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并案诉讼费用。被告李由祥、黄桂燕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仅提出被告黄桂燕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过高,本院予以核减。被告李由祥、黄桂燕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由祥、黄桂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辉彬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年利率22.6%支付从2013年8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3030元,由被告李由祥、黄桂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晓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