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林合与广西阔迩登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合,广西阔迩登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林合,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北海市海城区。被告:广西阔迩登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阔迩登大厦。法定代表人:朱景能,董事长。原告林合诉被告广西阔迩登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林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林合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