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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林合与广西阔迩登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合,广西阔迩登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林合,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北海市海城区。被告:广西阔迩登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阔迩登大厦。法定代表人:朱景能,董事长。原告林合诉被告广西阔迩登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林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林合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