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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德贵诉朱照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贵,朱照旭,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李德贵,男,1947年9月15日,汉族,住浚县。委托代理人靳海洋,男,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照旭,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吴予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东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中路立交桥西500米路北。代表人张利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平,女,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李德贵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将被告朱旭照的姓名错列为朱照旭,原告李德贵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德贵负担。审判员  张素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永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