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升刚与姜强、王公云、姜佐群、、吕安芳、姜桂萍、李叶青、周世轩、邓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升刚,姜强,王公云,姜佐群,吕安芳,姜桂萍,李叶青,周世轩,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李升刚被申请执行人姜强、王公云、姜佐群、、吕安芳、姜桂萍、李叶青、周世轩、邓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的(2014)岱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