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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蕊与深圳市兴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蕊,深圳市兴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733号原告张蕊,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号东方。被告深圳市兴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民治街道梅龙南路西侧汇龙苑5栋109。法定代表人向冬泉。原告张蕊与被告深圳市兴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兴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介绍下购买智富特区510房产,被告承诺在开发商结齐该房产的佣金后,返还原告佣金9300元。现被告未返还佣金,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佣金93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深圳市兴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原告张蕊在被告深圳市兴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介绍下与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智���特区”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原告张蕊有偿使用智富特区公寓5层10号房产,使用费为868298元,原告当天支付了房屋使用费总价款的50%(434149元)。2014年6月24日,被告深圳市兴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张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开发商结齐智富特区510单位的佣金后向原告返还9300元。根据被告深圳市兴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开发商签字确认的《销售汇总表》、《智富特区佣金结算明细》、《智富特区现金奖结算明细》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开发商已向被告支付智富特区5层10号房产佣金23024元。以上事实有《“智富特区”有偿使用合同》、收款收据、《承诺书》、《销售汇总表》、《智富特区佣金结算明细》、《智富特区现金奖结算明细》、中国光大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被告为促成原告与开发商之间签订合同,承诺在开发商结清佣金后返还原告9300元,应视为被告在此次居间活动中自愿承担的义务。现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已与被告结清了智富510房产的佣金,故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兴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蕊9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兴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宁(兼)书 记 员 王 子 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