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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胡建琴与章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建琴,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胡建琴被执行人:章建国身份证:×××21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桥民初字第000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建国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章建国名下有其他财产权(永嘉县钢结构有限公司1.8%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权(永嘉县钢结构有限公司1.8%的股份)。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杨彩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翁金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