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德友与高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550号原告陈德友,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荣华(特别授权),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万明,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德友诉被告高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友的委托代理人田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友诉称,高万明因承建工程在陈德友处购买碎石,先后共欠货款148800元。高万明并出具欠条二张载明。欠款经催收未果,现起诉,请求:1、判令高万明给付��德友货款14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高万明负担。被告高万明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高万明因承建工程在陈德友处购买碎石,双方经结算后,高万明于2014年8月12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有高万明欠到陈德友材料款肆万伍仟元正,该款在铜梁龙鹏景苑收取购房款时优先支付。”、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应付陈德友河沙石子等货款153800元,已付货款50000元,欠货款103800元,由铜梁电子工业园廉租房项目部负责在2015年2月28日前全部付清欠款。”。欠款后经陈德友催收未果,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德友的陈述及举示的欠条在案,并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高万明向陈德友购买碎石,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高万明欠陈德友的货款应当给付。陈德友要求高万明给付货款1488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高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采信陈德友在本案中的陈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德友货款14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交纳1638元,由被告高万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逯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