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树田与单炳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田,单炳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462号原告李树田。被告单炳秋。原告李树田与被告单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单炳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7日在原告处购买农膜,欠原告货款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农膜,欠原告货款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据等证明材料在卷,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应给付货款,未及时给付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炳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树田货款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