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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委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宁波鐏匀天一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鐏匀天一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委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蔡国源,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鐏匀天一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张小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鐏匀天一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委字第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