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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兴华与李春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华,李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353号申请人王兴华。委托代理人罗浩,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勇。申请人与被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开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院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暂无经济偿还能力,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立即执行。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杨朋涛执行员  万流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