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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鑫与单宝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鑫,单宝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徐鑫。委托代理人苗金良。被告单宝东。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负责人戴学义。委托代理人孙建生。马骏,男,1985年7月17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鑫与被告单宝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