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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老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探望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马某某,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腾龙新城。被告:白某某,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东哨镇东台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立东负担。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子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