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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银)初字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钟根发与胡启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根发,胡启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银)初字499号原告钟根发,男,1951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冯文忠,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启富,男,1947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凌满发,于都县银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钟根发诉被告胡启富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启富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启富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根发撤回对被告胡启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