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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永琴与韩立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王永琴,女,45岁,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璇,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立君,男,33岁,农民。委托代理人窦亚利,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琴诉被告韩立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琴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永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永琴负担。审判员  王军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