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远琴与重庆远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琴,重庆远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455号原告陈远琴,女,生于1966年11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平,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远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29-6、7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9107-5。法定代表人唐应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琴诉被告重庆远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远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远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