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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9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巍巍与相翠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巍巍,相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905-1号申请执行人:吕巍巍,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171。被执行人:相翠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址: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044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相翠英名下位于珠海市九洲大道西3033号银石雅园27栋902房房屋一套。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6月日至2018年6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敏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