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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春国诉被告李保国、关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国,李保国,关钧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高春国,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保国,男,1972年11月15日生,回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关钧,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国诉被告李保国、关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赵银娟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