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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水发与詹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文超,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委托代理人XX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水发,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林碧文,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系被上诉人林水发之子。上诉人詹文超因与被上诉人林水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华安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华安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华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舒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