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金松涛、赵李康与赵李康、徐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松涛,赵李康,徐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718号原告:金松涛。被告:赵李康。被告:徐彬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松涛与被告赵李康、徐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