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韦柳花与唐柳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柳花,唐柳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98号原告:韦柳花。被告:唐柳营。韦柳花诉与唐柳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柳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即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柳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柳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俊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