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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东萧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慧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759号原告上海东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宇,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慧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祖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桂军、高桂良,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慧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忠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