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永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79号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法定代表人宝俊卿,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路南农行巷*组团*号楼*单元***室。被告赵永军,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家园*号楼*单元***室。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2090.28元,违约金2495.24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